凡在2010年11月至12月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住房和城市建設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總局﹑住房和城市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法[2010]1524號)文件精神,憑已簽訂購房合同和合同價款發票或收據到原征收機關市財政局辦理了契稅繳納手續的納稅人,現如今在辦理房產證時,如存在****面積小于納稅面積的,請納稅人務必在2014年8月31日前持﹕1 市財政局開具的契稅完征原件及復印件; 2 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產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到市房產局二樓交易大廳的契稅征收窗口辦理退稅相關手續。
特此公告
安慶市地方稅務局 安慶市財政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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